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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名单泄露告离职教师 法官: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5-22 09:56:20 来源: 沈阳日报

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多与人才流动有关。掌握着单位“机密”——包括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的员工,他们一旦跳槽,可能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客户名单。企业该如何应对?

近日,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有代表性。沈阳一培训学校教师在离职后,有部分学员到了老师新就职的学校,培训学校以老师泄露客户名单为由将其和接收学校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这里面说道还真不少。

疑名单泄露告离职教师

2016年12月29日,王某受聘于沈阳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王某对培训学校所有的包括学员名册在内的商业秘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

2019年1月,王某到沈阳另一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接收学校)工作。培训学校有19名学员陆续要求退费,然后到接收学校上课。培训学校认为,是王某将学员信息泄露给接收学校,导致其学员流失,遂将王某和接收学校告上法庭。

教师称不掌握学员名单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一名授课老师,没有参与学员入学协议的签署,也不负责保管学员入学协议,并不掌握学员名单,包括学员的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培训学校不能仅通过学员流失到接收学校,就怀疑是她泄露了学员信息。

培训学校则称,学校通过组织活动等方式获得学员名单,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该汇集众多客户的名册能够体现出学员在培训方面的需求,能够形成一定竞争优势。涉案学员名单能够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学员名单整体放置于前台,使王某有机会接触到这份名单。

学员名单缺保密性要件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据此,经营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

法院结合培训学校获取客户信息的投入情况、难易程度、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及可能给其带来的竞争优势,认定涉案学员名单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性。但培训学校没有采取防止信息泄露且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认定涉案学员名单不符合保密性要件,培训学校亦未举证证明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信息并将其泄露给接收学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

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位法官称,本案系由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目前企业人员流动频繁,伴随的客户流失也时有发生。企业应通过对内管理,提高对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有效、可识别,并达到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程度,比如对涉密信息载体加锁、标识保密标志、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旦有员工发生窃密事件,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追索其每月所得的保密津贴费。不能平时不注意保密,最后发现自己原先的客户突然都跑到别人那里,才想起来要起诉。这样即使起诉了,也打不赢官司。即使打赢了官司,损失也无法弥补。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吴松、曹佳

关键词: 员工 客户名单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