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7月2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证摇号销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有关要求,明确在本市以高层次人才家庭优先购房方式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房屋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通知》对“无房家庭”的认定进行了补充,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非限购范围内的购房家庭,除需符合原有要求外,还需满足“自购房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要求。
《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对“无房家庭”的倾斜力度,明确均价35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对“无房家庭”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
《通知》对购房意向登记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一户购房家庭同时只能参与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如已参与意向登记的项目需要摇号的,自该项目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意向登记;如已参与意向登记的项目无需摇号的,自该项目登记之日起至登记结果公示当日,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意向登记。
附件:政策解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本《通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如何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答:高层次人才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先购房资格。在我市通过高层次人才家庭优先购房方式取得的住房,包括A类人才免摇号购买的住房和B、C、D、E类人才优先摇号购买的住房,自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批准预(销)售的商品住房,高层次人才家庭报名参加优先购房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无房家庭”的认定有何调整?
答:本《通知》针对《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无房家庭”认定做了调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户籍在我市非限购范围内(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购房家庭,增加“在意向登记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我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要求。
举例:小明和小红是夫妻,户籍在建德市。假设小明户2020年8月1日报名登记购买下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满足原有要求外,小明或小红还需自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在我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可以算作“无房家庭”。
四、如何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保障倾斜力度?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向社会公示的销售方案中明确对“无房家庭”的房源保障比例。均价35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限房价、竞地价”的房地价联动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最高销售均价(含装修)为标准来判定;其他项目,以当期预售证准予销售的所有商品住房房源均价为标准来判定。
五、不能同时进行两个以上项目购房意向登记具体怎样实施?
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家庭自该项目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无需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家庭自该项目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意向登记结果公示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举例:假设小明户于2020年8月2日报名登记购买**小区商品住房。该项目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办理购房意向登记,2020年8月5日公示购房意向登记结果。如果该项目意向登记购房人数超过销售房源数,于2020年8月7日组织了公证摇号,并于当天公示了摇号结果,则小明户在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7日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如果该项目意向登记购房人数未超过销售房源数,无需公证摇号销售,则小明户在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5日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