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等行为。
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遵循“全面保护、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北京市实际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要栖息地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危害预防、猎捕、人工繁育以及禁止食用、非食用性利用等监管制度,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草案共5章4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对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北京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禁止食用性利用、规范非食用性利用
条例草案禁止食用性利用,明确北京市全面禁止以下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非食用性利用行为,提出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
建立野生动物危害预防机制
条例草案提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得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从事任何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损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明确,每年的4月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理念,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猎杀、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损害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条例草案的行为,均有权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树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信息,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措施”,丰富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公众参与引导。
北京现有各类野生动物500余种
北京市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脊椎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
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北京市有必要结合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草案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陈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