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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频发 信息泄露的本质是侵犯隐私权
发布日期: 2021-03-02 09:06:06 来源: 光明日报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隐私权;私生活安宁

●概述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和用户数据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导致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频发,让人们不胜其扰。保护私生活安宁已经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案例

宁波的罗先生是一家线下幼儿培训机构的负责人。1月15日,罗先生的手机同时弹出三条短信,其中两条短信称“已为您分配51talk账号和密码,您可以在官网进行密码修改”,第三条称“您已获得一节在线1对1外教课,登录官网或App即可预约课体验”。

但令罗先生困惑的是,他此前从未注册过在线英语教育品牌51talk的账号。因怀疑商家擅自收集其手机号码并配置相关服务,罗先生将51talk所属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称51talk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

●法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专家说法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信息泄露的本质是侵犯隐私权

本案中的罗某从未登录过51talk网站,亦未下载过51talk手机客户端,甚至都没有学英语的计划,但其手机却收到了台注册的骚扰短信,明显为商家擅自收集其手机号码并配置相关服务,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

本案中的罗某在意识到私生活安宁遭到侵犯后,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其维权意识值得肯定。据一项调查显示,在信息泄露后,接到骚扰和诈骗电话、短信时,71%的被调查者选择掐断电话或不予理睬,63%选择拒接及拉黑,仅有20%左右被调查者选择了举报、投诉、报警等积极应对措施。

个人信息泄露、遭到垃圾短信的骚扰,本质上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的客体即为隐私,而所谓隐私,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后者指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持不公开的状态,而他人不得察知。

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对于隐私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隐私的范围予以具体化,并完善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主要部分特别加以保护,放在隐私内容的最前面,并明确手机、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依法应属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其同意不得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或信息、发送垃圾邮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宁。这是民法典从法典的高度,针对困扰社会公众已久的顽疾所做的回应,足见对私生活安宁保护的重视。

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时,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不需要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需主张损害赔偿,则可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背后是庞大的灰色产业链,事关不少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还公众“私人生活安宁”,必须从源头抓起,扼住信息泄露的“喉咙”。就目前而言,快递单子、手机软件等都是泄露个人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网络台和企业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合理合法地收集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而不是越权、越界收集其他信息;提高台的安全系数,强化其信息保护能力,防止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窃取。另外,针对各种侵权行为,应为用户设置“一键投诉”等便捷有效的投诉维权渠道,便于对侵权行为及时追责。唯有多管齐下,解决公众对信息泄露无可奈何的痛点,才能还互联网时代公众私生活一片祥和安宁。

(本报记者靳昊、光明网记者孙满桃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