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这些典型案例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
居住权保障 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
母亲去世后,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父亲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及其续弦俞某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俞某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父亲去世后,64岁的俞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俞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精神赡养” 案件量上升
基本案情
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同小女儿生活,希望长女和次女能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并负担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且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陈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
查明“强行啃老” 返还存款
基本案情
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92岁的母亲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期间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
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典型意义
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以房养老” 房财两失骗局
基本案情
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向王某借款2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且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依约定高某如不能归还钱款,龙某就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房财两失。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综合新华社、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