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林先生控诉,他向田女士承租了涉案房屋后,入住不到一个月即出现咳嗽、头晕、咽喉痛等身体不适的状况,经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空气检测,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房屋卧室的苯、TVOC、甲醛均不合格。
林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押金、两个月租金及赔偿空气检测费、误工费等,并向法院提交了《监测报告》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证据。田女士同意向林先生退还押金,但认为林先生在涉案房屋居住了2个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林先生理应支付2个月的租金。此外,田女士认为林先生提交的《监测报告》是单方委托所得,存在重大瑕疵,证明力有限。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定,田女士出租给林先生的房屋卧室确实存在苯、TVOC、甲醛等超标的情况,不符合使用条件,导致林先生产生甲醛毒性效应,故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被告退回押金、两个月租金及赔偿空气检测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
可随时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屋是出租人的应尽之责。本案中,林先生入住房屋时虽然知道房屋新装修不久,当时并未在意,但后期身体不适,林先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一方面立即聘请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空气检测,固定证据,有效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因空气质量检测具有即时性,时间过长可能会因为证据灭失而无法证明损害及其原因,导致后续纠纷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当承租人遇到承租房屋疑似甲醛超标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专业检测,如鉴定结论表明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则表明出租人并未依约提供符合居住用途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同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的损失,例如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何婧、王彦蕴、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