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WTC”等标识用于楼盘名称,台州三家公司被判赔偿300万元。不久前,这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中心协会”)与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件也给房地产商们提了个醒:“世贸中心”不能乱用。
据公开资料显示,世贸中心协会成立于1969年,总部设于美国,是一家致力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鼓励扩大世界贸易范围,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会员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世贸中心协会陆续授权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使用“WTC”“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便是被授权方之一。
2005年,台州世贸公司提交了入会申请后,成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单位,协会相关章程中并未说明会员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的知识产权授权和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台州世贸公司作为运营商,与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在台州建造、运营了一幢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写字楼。写字楼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西北角,占地面积3000多平方米,楼宇内外均使用了“WTC”“TAIZHOUWORLDTRADE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了“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一个在台州”等宣传语。
世贸中心协会认为三家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于是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第1983918号“WTC”和第1985438号“WORLDTRADECENTER”等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其中包含合理费用。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因服务类别不同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以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三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200万元。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2020年11月,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台州世贸公司虽然系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相比,两者往往均通过在不动产上标注相关标识的方式进行招商;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在宣传中亦称楼盘具有包括会展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服务内容上与第41类服务有交叉;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
因此,两种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而被诉行为除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外,还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300万元。
“本案体现了浙江法院对高知名度商标给予相应强保护的价值导向,树立了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司法形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说。
见习记者李琪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