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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涉及保险销售行为违规收到大额罚单 应加强对机构业务经营监管
发布日期: 2021-08-17 21:41:56 来源: 城市金融报

近日,又有多家银行因涉及保险销售行为违规收到大额罚单。这其中,哪一行为最为市场诟病?未来,监管应如何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近日,又有多家银行收到大额罚单,违法违规行为多涉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个人贷款违规搭售保险产品、个人贷款变相用于购房等。

业内乱象丛生,消费者屡屡中招

8月10日,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披露的辽银保监罚决〔202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因存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遭处罚款3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警告

而上述问题不只是中行一家独有,各大银行在保险业务中均存在诸如此类的乱象,在近期银保监会的公告中也可以看到相关行政处罚。

如8月10日,交通银行松江支行因部分个人贷款变相用于购房等被处罚款30万元。8月4日,建设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因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中违规搭售“贷无忧”保险产品,被罚款50万元。

据了解,“贷无忧”是建信人寿根据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设计的保险产品,在借款人发生意外后,由保险金偿还相应金额的贷款。

类似处罚不计其数,国内各大知名银行几乎都是榜上有名,多涉及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个人贷款违规搭售保险产品、个人贷款变相用于购房等违规操作。

这其中,在金融服务中“强售”保险产品一直饱受市场诟病,相关涉诉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多。如在“黑猫投诉”第三方投诉平台上以“强搭售保险”为关键词搜索发现,截至8月5日,相关涉及的投诉链接高达6793条,其中银行更是投诉重灾区。

谈及银行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介绍称,在信用贷款中,此前搭售的产品多为意外险,从而赚取返佣,实际上是增加了收费抬升了借款人成本,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往往无法获得贷款。而如果未告知借款人,则在金融产品营销上明显违规,并且销售保险也需要相关牌照。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个人借款中因为个人信用不足,需要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介入增信,这种情况平台需要明确告知借款人,并且由借款人进行自由选择,如果未告知借款人依然违规。

从消费者投诉的案例共性来看,未明示、隐藏性是银行“强售”保险的重点,但值得关注的是,在“黑猫投诉”平台的案例周期都较长,大部分投诉者表述的时间节点均在2018年至2020年左右。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分析认为,银行搭售保险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企图拓展银行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类型,第二种是逃避自主风控环节,试图"躺挣",这与监管一贯强调的增强自身风控能力,不得将核心风控外包的理念有所背离。对于银行而言,既需要打造自身的核心风控能力,也需要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得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及优势地位诱导消费者,甚至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在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王剑辉看来,银行搭售保险产品的做法,有不正当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来牟利的一种嫌疑,不过,王剑辉也表示,目前金融体系监管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金融服务方面有较好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对机构业务经营全方位监管

屡罚屡犯、屡教不改,事实上,早在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明确将“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并要求银行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但银行在场景中捆绑保险的行为依旧难改,2020年至今,银保监会消保局就银行在提供融资过程中强制搭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已经多次“公开”点名。例如,某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购买由本行代理保险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某银行与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未来,监管应如何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苏筱芮建议,应坚持“功能监管”理念,在该框架下将厘清对同类业务活动的认定标准,同类活动需要遵照相同的监管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同时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

“很多银行搭售保险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正是钻了监管空子。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甄别银行额外的保障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违规,在基本判断标准明确后要严格执行。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需要提前学习相关知识,了解法律法规,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王剑辉表示。(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