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干货 消费 评论 学院 滚动
风投 科技 创业 业内 要闻
比音勒芬违规收监管函 调增7份财报营收与应收账款
发布日期: 2022-04-07 17:39: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6号)。根据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音勒芬”,002832.SZ)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由“净额法”改为“总额法”核算,对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及对2021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从而,调增2020年一季度末、上半年末、三季度末、年度末应收账款12231.95万元、12231.95万元、12231.95万元、14818.43万元;调增2020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营业收入5297.96万元、12767.24万元、19686.67万元、36572.77万元;调增2021年一季度末、上半年末、三季度末应收账款14818.43万元、14818.43万元、14818.43万元;调增2021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9074.83万元、18792.41万元、25394.68万元。

比音勒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比音勒芬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比音勒芬,股票代码:002832,公司产品定位于高尔夫运动与时尚休闲生活相结合的细分市场,目标群体为高尔夫爱好者以及认同高尔夫文化、着装倾向于高尔夫风格的中产收入以上消费人群。产品分为生活系列、时尚系列和高尔夫系列。

2022年3月10日,比音勒芬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前期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理解。考虑到联营模式下促销活动时商场等渠道方对商品定价权有一定影响力等因素,公司2020年度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采用“净额法”核算。

经过审慎研究,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由“净额法”改为“总额法”核算,具体由“公司于收到联营方结算单时,按联营方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联营方应得分成后的余额确认销售收入”变更为“在联营方式下,公司在向顾客交付商品时,按照已收或应收顾客对价总额确认收入”。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及对2021年度数据更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6号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由“净额法”改为“总额法”核算,对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及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从而,调增2020年一季度末、上半年末、三季度末、年度末应收账款 12231.95万元、12231.95万元、12231.95万元、14818.43万元;调增2020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营业收入5297.96万元、12767.24万元、19686.67万元、36572.77万元;调增2021年一季度末、上半年末、三季度末应收账款14818.43万元、14818.43万元、14818.43万元;调增2021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9074.83万元、18792.41万元、25394.68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