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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收监管函 向合营企业提供借款未按规定信披
发布日期: 2022-04-19 17:32: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81号)。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矿业”,000426.SZ)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向合营企业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4159.8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3409.80万元款项未收回。兴业矿业未按规定就前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兴业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7.4.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兴业矿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兴业矿业官网显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000426)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是一家以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的大型矿业公司。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原有城市供热、供电的主营业务置换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采选及冶炼。拥有国内以银、锡为主储量较大的有色多金属矿山,主要产品为铅、锌、铜、铁、锡、铋、钨、锑、银等有色金属、贵金属及黑金属,拥有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4条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81号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向合营企业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4159.8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3409.80万元款项未收回。你公司未按规定就前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