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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大庆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泄露客户信息等
发布日期: 2022-04-22 11:32: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5号)。

决定书显示,黑龙江证监局发现王冰(身份证号:23212719XXXXXX0228)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龙凤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开展营销活动中,合规意识淡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泄露客户信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二是向客户传递非江海证券统一提供的投资信息,并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三是电话服务过程中,营销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误导性内容和不当表述,以自称炒股等不当方式作为营销手段诱导客户购买固定收益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江海证券成立于2003年,总部坐落于哈尔滨,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建立了业务中心,是上市公司哈投股份(600864)的独资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7.67亿元。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5号)

王冰:

经查,我局发现你(身份证号:23212719XXXXXX0228)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龙凤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开展营销活动中,合规意识淡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泄露客户信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二是向客户传递非江海证券统一提供的投资信息,并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三是电话服务过程中,营销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误导性内容和不当表述,以自称炒股等不当方式作为营销手段诱导客户购买固定收益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