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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实现“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
发布日期: 2022-04-29 13:38: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创意图片 中国经济网许子杰制作

共同见证时代进步

对于这笔赔偿,更适合理解为弥补被侵权人的预期收入损失。立足于“预期收入”就会发现,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发展阶段,按城乡收支不同标准区分可能比统一数额更加贴近实质公平。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如果再拘泥于城乡户籍而划定不同的赔偿标准,非常不合时宜,甚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特别是2014年取消了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城乡二元制的根基已经销蚀。尤其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赔偿不宜以“城里人”“村里人”相区分。

受害人如果是农村居民,将不会再因为户籍问题,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时“低人一等”,其赔偿标准有望大幅提高。这也有利于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还应有完善的空间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仅可以更充分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更维护了宪法权威,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乡藩篱终会被跨越。在告别城乡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之后,区域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依然存在,未来或许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以上综合光明网、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钱江晚报)

V视角:

@小海:生命无价,本应一视同仁。

@春水流:这是司法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上网课: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受害人的生命权。

@游戏人生:因为职业关系,还会有不同的赔偿结果。

@乔乔: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社会文明,每前行一步,都值得我们赞许。“同命同价”,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最大尊重。当然,在区域发展尚不平衡的情况下,从跨越城乡差异藩篱到彻底实现“同命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管怎样,前进的方向都应当是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