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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业务的基本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与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这是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暂行规定》特别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投资稳健性、运作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坚持长期评价原则。这一做法与此前银保监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类似,都更加关注个人养老金投资的长期需求,通过长期金融产品服务个人养老金投资。
当前,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比重,是由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趋势,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共同决定的。相较于其他类型投资,个人养老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追求安全稳健等特点。个人养老金往往需要投资人从年轻阶段开始投资,到退休阶段才领取。由于个人养老金是为养老投资,因而更注重投资的安全稳健。在长期投资过程中,收益率变化对投资到期时的终值影响较大,能否在投资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尤为关键。
为了更好服务个人养老金长期保值增值,金融机构除了做好常规工作以外,还需要结合个人养老金的特点对部分领域予以强化。
首先是创新金融产品。目前我国金融产品种类丰富,但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金融产品相对较少,尚不能有效满足居民养老投资需求,仍然需要加强产品创新。同时,不同投资者的收入水平、投资风险偏好等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居民养老储备意识增强,应适时推出更广泛的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更多元的需求。
其次是做好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命名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方便投资者选择。另外,还要对金融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相关费用等进行全面披露,增加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提高披露频次,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再次是做好风险管理。考虑到个人养老金更关注安全稳健的特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产品应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在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的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增加投资者的金融常识和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引导投资者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
目前,个人养老金发展市场空间较大,政府有关部门也在积极为个人养老金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切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发展特点、规律的研究,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更优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个人养老金长期保值增值,助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娄飞鹏 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