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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资讯丨睿创微纳两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马宏等被监管谈话
发布日期: 2022-08-02 17:42: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2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5号)、《关于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6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688002.SH)因2宗违规被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责令改正,董事长、总经理马宏、时任财务总监赵芳彦、高飞被监管谈话。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5号)显示,前期,山东监管局对睿创微纳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睿创微纳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对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未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2022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影响相应报告期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496.86万元、4932.79万元、7874.05万元、3193.92万元。经核实,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少更正148.02万元,导致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净利润均多记127.7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资料图)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度报告中,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披露有误;“单项委托理财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睿创微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此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6号)显示,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马宏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芳彦、高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3人于2022年8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睿创微纳2021年年报显示,马宏自2016年6月18日至2022年8月28日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芳彦自2016年6月18日至2022年8月28日任董事、副总经理;高飞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8月28日任财务总监。

马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0年3月,任睿创微纳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睿创微纳董事长、总经理。

赵芳彦,2013年6月至今,2013年6月至2020年9月,任睿创微纳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任睿创微纳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今,任睿创微纳董事、副总经理。

高飞,2020年8月至今,历任睿创微纳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45号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对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事项,你公司未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2022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影响相应报告期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496.86万元、4,932.79万元、7,874.05万元、3,193.92万元。经核实,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少更正148.02万元,导致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净利润均多记127.7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度报告中,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披露有误;“单项委托理财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7月29日  

关于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2〕46号

马宏、赵芳彦、高飞:

前期,我局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对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事项,你公司未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2022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影响相应报告期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496.86万元、4,932.79万元、7,874.05万元、3,193.92万元。经核实,上述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少更正148.02万元,导致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净利润均多记127.7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度报告中,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披露有误;“单项委托理财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马宏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芳彦、高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8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