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干货 消费 评论 学院 滚动
风投 科技 创业 业内 要闻
环球简讯:海王十堰未按要求培训购销人员被罚 为海王生物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8-25 18:44: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资料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近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等)。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宏山特种气体有限公司2家公司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案(鄂药监处十堰罚〔2022〕02号)显示,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仅对药品购销人员进行了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未按要求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于2022年5月26日前改正。

2022年6月13日,在复查检查时发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对购销人员进行了《销售管理》专题培训,5月27日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了《药品管理法》专题培训,但未提交整改报告。5月21日的培训档案中,未见销售员赵某某、陆某某《销售管理》培训记录及档案。综上所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全部购销人员药品法规培训,部分销售人员培训内容和档案建立不全。

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王生物”,000078.SZ)年报显示,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年报简称“湖北十堰”)为上市公司间接持股70%的子公司。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