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施本允
未成年人的消费观是怎样的?他们是否建立了较为科学、理性的消费观?日前,浙江省消保委联合温州市消保委开展未成年人消费观现状调查,并邀请未成年维权小义工共同参与。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消费者以线下消费为主,线上消费形式多样,并且消费者求新、求奇消费意识强烈,欠缺理财知识,未成年人消费观存在潜在风险。
据介绍,本次调查结合线上发布调查问卷和维权小义工实地线下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以7—18岁的青少年为主。
【资料图】
消费仍以线下为主
调查显示,65.86%的受访者表示零花钱来源于父母,有55.74%的人表示零花钱来源于奖学金或助学金,还有极少数的零花钱是其他方式(比如长辈给的红包、劳动换取等)获得。未成年大多还是学生学习阶段,自给自足的能力欠缺,零花钱来源还是以父母给予为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自主消费时有了更多选择,但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存在消费理性不足、自控力弱,容易被消费陷阱迷惑上当受骗。调查显示,有77.27%的未成年人通过线下进行消费,有22.73%的未成年人更热衷于线上消费。
调查显示,有51%的未成年人喜欢去商场或综合体商店消费,有36.63%的未成年人习惯在学校周边的商店进行消费,还有11.33%的未成年人将零花钱用在了娱乐场所(如电影院、游戏厅)。由于学业需求,有68.65%的未成年人会优先购买文具、文创等必需品,剩余的零用钱主要用于书籍杂志消费等。有45%的人将零花钱用于零食和饮料的消费;有22.46%的人热衷购买盲盒,有8.16%的人会选择购买明星、动漫周边的娱乐产品。
消费观存潜在风险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已习惯在网络上娱乐、社交、学习和消费。调查显示,有61.04%的未成年人将零花钱用于线上电商平台购物,其中有37.59%的人用在网络游戏充值,有26.91%的人有虚拟货币消费的习惯,有少数人有直播打赏的经历。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消费问题日趋严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消费纠纷层出不穷,带来严重的后果。
调查还显示,未成年消费者欠缺理财知识。未成年人对于大额财产的态度,有40.40%和19.12%的人选择了“存起来”和“购买金融产品”,有30.84%的人选择“马上购买想要的商品”。有9.24%的未成年人表示交给父母管理。据线下采访未成年人,他们认为把钱交给父母,父母只会花掉,还不如自己花了。而接受采访的家长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花那么多钱,有什么需要自己可以买给孩子;在他们还没有太高辨别能力的时候,帮他们管理钱财是一种帮助他们的方法。由此可见,大部分未成年人在收到大额的压岁钱或奖学金时,不会以理财的方式管理财务。而大部分家长不仅没有给孩子灌输正确的理财理念,也缺少与孩子有关大额存款管理方面的沟通。
正确的消费观应是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调查显示,在零花钱超支的问题上选择“直接问父母要零花钱”选项的比例达到了27.55%,接近1/3。在父母的放纵和溺爱下,未成年人很容易会极其依赖父母,难以养成理性的消费习惯,对消费欲望的把控意识差,甚至在日后可能会成为所谓的“啃老族”,成年后往往会容易被不良信贷所吸引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消费观潜在的风险。
求新求奇意识强烈
00后、10后未成年人群体的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好、生活质量较高,消费需求也逐渐趋于多样化,求新、求奇的意识非常强烈。调查显示,该群体进行消费行为的原因,选择“觉得合适”或者“满足自己一时的消费欲望”的分别占50.36%和35.90%。
与80后90后不同的是,他们进行购物很多是为了满足自己喜好,愿意为自己的兴趣爱好买单。而这个年龄群体的父母对零花钱这一方面也会持比较宽松的态度,加上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特征,很容易出现冲动、盲目的消费行为。
建议
加强教育督促合规经营
对未成年进行相关消费教育,助其养成良好消费习惯,拥有正确的消费观任重而道远。浙江省消保委联合温州市消保委建议:
在日常消费中,应以满足消费为主,不发生过度消费,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建议家长应学会拒绝孩子的不合理消费要求,在保证满足日常消费、学习和生活需求基础上,通过家庭理财的方式和适当限制开支,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良好的家风。
学校可以通过与消费者组织、金融机构等合作,举办消费教育主题讲座和职业体验实践活动,让学生切身体会金钱的来之不易,同时以身边鲜活的案例,警示孩子们小心身边的消费陷阱,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重视未成年人的消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消费教育工作,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持续性、规范化。宣传部门应加强正确消费观的宣传,对吃播等不良文化要加强管理;媒体要积极传播文明、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营造文明消费的社会氛围。相关行政部门要警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价格、广告、合同、竞争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误导、诱惑、欺骗未成年人,要守法经营。 (施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