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5号)。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002349.SZ)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海安瑞海”)作为精华制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万股,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
海安瑞海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到达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海安瑞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海安瑞海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图)
精华制药大股东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38%;海安瑞海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45%。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月3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自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海安瑞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累计1628.36万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1.999%;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海安瑞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累计2533.36万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3.112%%,合计减持比例为5.112%。
本次海安瑞海减持公司股份与2022年4月30日已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减持计划一致,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
海安瑞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2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5号
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为精华制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00股,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你公司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到达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2月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