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3〕249号)。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因针织衫不合格被罚5.17万。
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25日,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女士针织衫11件,进货成本为476.72元/件,当事人销售8件,销售单价为1990元/件,库存3件(包含备样1件);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男士针织衫15件,进货成本为476.72元/件,当事人销售13件,其中12件销售单价为1990元/件,1件在2022年12月25日因打折销售单价为1393元,库存2件(包含备样1件)。上述期间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共缴纳税费4017.66元。综上,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1740元,违法所得为27164.22元。
另,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在未告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下将上述两款涉案产品各1件送至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质量检测检验,经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上述2件产品均已销毁。故涉案批号的女士针织毛线衫实际库存为2件,涉案批号的男士针织套头衫实际库存为1件。
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1740元;没收违法所得:27164.22元;没收非法财物。
天眼查App显示,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保罗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300万美元,实缴资本4300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