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深市监罗处罚〔2023〕清水河31号)显示,深圳亚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中,该公司因价格(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罚款51500元。处罚依据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
官网显示,深圳亚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亿人民币,公司是自主经营、独自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建筑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旗下控股公司包括深圳市亚太联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寿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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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