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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广告被套路贷 “套路贷”乱象亟须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 2021-06-23 11:00:13 来源: 法治日报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贷款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种“黑中介”“非法中介”,通过“套路”满满的所谓贷款居间服务,收取借款人高额的中介费用,增加了融资风险,扰乱了信贷秩序,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套路贷”乱象亟须引起重视。

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将中介费与砍头息相混淆,或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或未能保存中介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了败诉的法律后果。《法治日报》记者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中介费并非砍头息

举证不能后果自担

2018年6月,徐某接到某贷款中介的电话,声称自己是某银行内部人员,可以帮忙办理低息贷款。由于正急需用钱,在贷款中介协调下,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经营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依约发放贷款15万元。徐某获得全部15万元贷款后自行支付7500元的贷款中介费用。贷款期满后,因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辩称,贷款中介曾自称是银行内部人员,能够帮助其走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贷款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该中介与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自己7500元贷款中介费用。为此,徐某主张该笔费用应从其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法院认为,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无须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徐某与贷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案涉7500元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能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表示,贷款中介费有别于“砍头息”,二者支付时间不同,“砍头息”是指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本案中,徐某获得贷款后,又自行支付贷款中介费用,不能视作“砍头息”。同时,“砍头息”与贷款中介费的支付对象不同,“砍头息”一般是直接由贷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贷款中介费是支付给作为案外人的贷款中介。“砍头息”被法律明确禁止,应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亦无证据证实存在内外串通,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轻信广告被套路贷

辩解无效还本付息

2019年9月,赵某在银行办事时“偶遇”某贷款中介,听到该贷款中介打着“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内部有人、当天放款”等诱人广告和承诺,急需用款的赵某在贷款中介协调下走“绿色通道”办理贷款手续,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循环借款支用单》,申请借款金额70万元,并就借款利率、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某银行将赵某诉至法院,起诉时赵某尚欠某银行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7417.17元。